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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名固然是最能體現平等、普及原則的提名方法。
然而市面上太多人說公民提名不符合他的遊戲規則。
故此,我的方案是嘗試以「答試卷」形式填寫,供大家思考。
(i) 不按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組成,另設四大界別,分別為:
- 跨性別
- 男
- 女
- 其他
(ii) 此界別劃分能充分體現:
-
廣泛代表性
能涵蓋廣泛市民 -
均衡參與
在《性別歧視條例》 保障下,任何人參與公共團體作為成員不受歧視。[1]
(iii)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所訂,提名委員會僅為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故此,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並不必須參照該組成方法。
(iv) 提名委員會整體的人數建議為若干名,不多於8人
(i)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每個大界別內已登記成為合資格的選民提名成為委員,每大界別提名最多2人
(ii) 界別內任何合資格的選民皆可成為提名委員會委員
(iii) 合資格的選民得到界別內1%選民提名即可成為提名委員會委員
(iv) 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人數多於2人,則經由協商或民主程序推選。
(i) 提名委員會以整體實質地提名所有提名委員會委員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ii) 個別提名委員會委員可經民主程序(公開討論、公開商議、)或協商,自行放棄提名
(iii) 所有程序__不以「全票制」__決定
(i) 每名合資格選民有一張選票
(ii) 選民可利用該選票向每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投下「支持」或「反對」或「棄權」
(iii) 選舉以獲得「支持」減去「反對」票數差額最大,且其「支持」票數大於總投票數除以候選人數者,即作當選來任行政長官。
(i) 中央政府應須任命行政長官當選人。
(ii) 任命過程應須不帶有關條文以外的程序及條件
(iii) 若行政長官當選人不獲任命,中央政府要在不多於60天的期限內正式以書面交待不任命行政長官當選人為來任行政長官之理由及理據。
(iv) 並於不多於120天,著香港特區政府重新啟動整個提名、選舉程序。
(v) 所有參選人可於不多於90天獲發回全數選舉按金。
(i) 不須設限
(i) 立法會的議席數目調整至60席,以減少議會薪酬開支。
- 30席地區直選(按2008年立法會選區的議席分佈)
- 30席功能團體
- 區議會(第二) 10席
- 其他舊有功能團體 20席
(ii) 其他舊有功能團體的各界別必須選舉產生,無競爭則懸空其議席。
(iii) 廢除團體票、公司票
(iv) 所有選民以個人為單位投票
(v) 往後各屆立法會功能團體議席不作增加,合併功能相近之功能團體
(i) 可參照2008年立法會功能界別的組成和選民基礎
(i) 可參照2008年立法會分區直選的選區數目和每個選區的議席數目
- 應作出改變 香港的實際情況已與《基本法》起草時有重大轉變,立法會表決程序應作修改配合。
- 政府提出的法案與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 正案應以相同方式表決。
註 1
年滿十八歲通常居住居民人數:
(7,154,600 - 813,200 - 877,100 * (24-18)/(24-15) ) * (6,956,600 / 7,154,600) = 5,597,353
[5][6]
年滿十八歲通常居住居民而未有登記成為選民人數:
5,597,353 – 3,471,423 = 2,125,930
* * * ![My Proposal](img/myproposal_full.png "我的政改方案全頁")